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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河内湖涝区防灾减灾工程(防洪工程)一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 2025-11-15

潮州市湘桥区河内湖涝区防灾减灾工程(防洪工程)一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潮州市湘桥区河内湖涝区防灾减灾工程(防洪工程)一标段已由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潮州市湘桥区凤城生态水乡示范区水利整治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潮发改投审〔2021〕7 号),《关于变更潮州市湘桥区凤城生态水乡示范区水利整治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的批复》(潮发改投审〔2024〕12 号),潮州市水务局以《关于潮州市湘桥区河内湖涝区防灾减灾工程(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潮水许决字〔2024〕11号)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020-445100-76-01-098425。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由湘桥区财政统筹解决 。本项目属于百千万工程项目。招标人为潮州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潮州市湘桥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单位为潮州市湘桥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桥东街道。

2.2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潮州市湘桥区河内湖涝区防灾减灾工程(防洪工程)一标段,属于潮州市湘桥区河内湖涝区防灾减灾工程(防洪工程)的一部分。本项目工程概算总投资36518.11万元(不含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其中,建筑工程费28853.2万元,水土保持费229.97万元,环境保护费137.96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治理桂坑水河长为5.94km,左右岸加固堤防总长为 8.60km,左右岸新建护岸总长为2.14km,西都自排闸1座。其中:

(1)堤身加高培厚长度为8.60km,新建护岸长度为2.14km,堤顶道路长度为10.74km,防浪墙长度为10.74km。

(2)堤身复合式断面挡土墙长度为1.77km。

(3)西都自排闸为穿堤涵闸,建筑物沿水流方向依次为:上游引水堤、上游护坦、穿堤箱涵、出口挡洪闸、下游消力池、抛石海漫、防冲槽。西都自排闸闸址轴线总长93.56m,主要功能为挡洪、排涝,单向过水建筑物,共设2孔,单孔净宽4.5m。

工程等别为IV等,工程规模为小(1)型,堤防按近期防洪标准30年一遇建设,西都自排闸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为5级

2.3 招标范围:潮州市湘桥区河内湖涝区防灾减灾工程(防洪工程)一标段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桂坑水河道整治、两岸堤防加固、新建护岸及西都自排闸的土石方开挖工程、土石方回填工程、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金属结构设备、电气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以及为完成本工程需要建设的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安全文明措施、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原型观测(位移、沉降观测、测压管、渗压计等设备的埋设及安装)等。

详见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工程勘察报告、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说明

2.4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91950225.15元【其中主体建安费190106910.60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5405717.57元,暂估价844953.00元),水土保持工程费1213716.95元,环境保护工程费629597.60元】,安全生产措施费、暂估价不参与价格竞争。

备注:根据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潮府规[2022]3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质量要求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材料、设备的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明确施工配合费并把施工配合费列入最高限价中,由总承包单位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以分包单位名义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分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或者结算原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估价不能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算的建安工程造价的 15%,实际价格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应规定确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不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且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招标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2.5 计划施工工期:36个月,缺陷责任期期限:自合同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6 本项目只设一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有效资质的施工企业。

3.2 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有效资格并注册在本单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需提供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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