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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门区2023年水利项目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4-27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清河门区2023年水利项目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3-11-20 至 2023-11-24
撰写单位: 辽宁铭威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撰写人: 张国庆
(清河门区2023年水利项目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清河门区2023年水利项目设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30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905-00032
项目名称:清河门区2023年水利项目设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99.00
最高限价(%):3
采购需求: 查看

1.服务内容及范围

清河门区 2023年水利项目设计,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规范以及标准完成本工程的测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及后续服务设计等相关设计服务工作,并有效配合建设单位工作,及时到达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等后续服务。

工程设计内容包含清河城市段河道治理工程设计、西北沟河及邢家屯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设计、黑山口河及张家口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设计。

预算金额:项目批复省以上投资额的3%

最高限价:项目批复省以上投资额的3%

2.工程概况

( 1)清河治理项目

该项目在原有河道治理工程上新建及加固堤防 11km,新建生态护岸11km,新建蓄水坝4座,形成集防洪除涝、蓄水灌溉、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水利工程。

( 2)西北沟河及邢家屯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

该项目防洪治理河长 9.51公里,主要是新建护岸和河道疏浚等。

( 3)黑山口河及张家口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

该项目防洪治理河长 9.68公里,主要是新建护岸和河道疏浚等。

3.设计标准: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的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4.设计依据及规范

(参照但不限于以下规范)

(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 4)《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 5)《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 6)《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 619-2021)

( 7)《生态格网结构技术规程》CECS 353:2013

( 8)《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

( 9)《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SL211-2006

5.提供的成果文件及资料

须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报审设计报告及相关图纸;

按采购人要求须提供各阶段所需的完整图纸;

须提供满足施工招标的所需技术要求。

6.设计范围、进度和深度要求

设计单位按照采购人要求设计施工图,确保施工图符合国家施工规范,达到经济、合理、优化、便于施工的目的,如需要发生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必须积极进行相应变更,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终身负责。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范围和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各阶段要求。

7.后续服务

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有效配合建设单位工作,及时到达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等后续服务。

8. 履约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按时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如果上级部门或采购人对时间节点有调整,以上级部门或采购人的最新要求为准,供应商须无条件积极配合各项时间节点要求,通过增派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等方式按时提交相应成果文件)

9.履约地点:按采购人要求指定地点

10.付款方式及条件:项目资金到位后,根据实际设计进度支付设计费。

11.验收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 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验收费用: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 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规则组织验收。

12.热线支持:( 0.5)小时内响应;

13.现场支持:( 1 )小时内响应;( 2 )小时内到达。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按时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如果上级部门或采购人对时间节点有调整,以上级部门或采购人的最新要求为准,供应商须无条件积极配合各项时间节点要求,通过增派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等方式按时提交相应成果文件)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2)项目负责人具备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含)及以上职称;(3)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登记;(4)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未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平台列入黑名单。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08时00分至2023年11月24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0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九开标室(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文件大小50M以下)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使用压缩工具加密压缩的备份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供备份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
4、供应商报价解密严格按照最新的电子招投标(响应)要求的程序执行,授权人代表需携带电脑(安装相关插件)及数字认证证书在开标现场进行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内),供应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 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
联系方式: 0418-60113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铭威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新民市辽河大街163-1号16-18轴
联系方式: 13614983275
邮箱地址: 492219515@qq.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岛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铭威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2100138780005250066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女士
电 话: 13614983275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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